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7號原告庚○○
辛○○辰○○丑○○癸○○寅○○壬○○子○○卯○○
共同送達
樓之1被告乙○○
戊○○丁○○丙○○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39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680元9.91平方公尺≒6,
7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