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254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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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簡字第25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中簡字第254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號甲○○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73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以加害身體、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甲○○以加害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30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楊萬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