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小字第204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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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049號
原告 張恩誠
被告 蔡建訓
上列被告等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751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由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74號裁定移送前來,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9,987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