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彰小字第711號
原 告 香港商香港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化市戶政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壹仟參佰捌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柒
萬壹仟玖佰參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