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易字第1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易字第1217號上訴人即被告 孫學仁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孫學仁因恐嚇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第一審判決(102年度易字第733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之104年7月14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就其上訴理由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