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82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82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822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吳俊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ꆼ拾肆萬零伍佰柒拾ꆼ元,及其中新臺幣ꆼꆼ拾萬陸仟柒佰貳拾玖元ꆼ貳萬伍仟伍佰伍拾元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三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俊男於民國102年06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360,0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06月20日起至民國107年06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10月07日止累計314,202元正未給付,其中306,729元為本金;7,47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之利息。
(二)債務人吳俊男於民國102年06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06月20日起至民國107年06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10月07日止累計26,371元正未給付,其中25,550元為本金;82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書記官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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