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易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易字第350號
上訴人 黎晉銘
黎萬松 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張嘉蓉
蔡秀伶 劉佩聰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查原審依被上訴人起訴請求判命確認上訴人黎晉銘與黎萬松間就如原判決附表所示不動產之買買關係不存在,因此部分法律關係存否對其二人必須合一確定,自有通知黎萬松到庭辯論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8月7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B1專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莉雲
法官陳容正法官傅中樂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書記官明祖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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