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嘉小字第561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陳雅惠
江俊億
被 告 䎚宛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玖仟伍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