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77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更生程序事件,對於民國98年7月1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書記官黃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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