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25號上訴人即原告丙○○
丁○○甲○○兼共同法定代理人辛○○上訴人即原告乙○○
庚○○原名 鄭石池 上6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化義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己○○被上訴人即被告榮華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被上訴人即被告晉城建設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772,5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8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書記官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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