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164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蔡建年

被告 林淳鎵

被告 王塏楠

訴訟代理人 陳文榮

訴訟代理人 宋金娥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湖簡字第1646號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於

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9

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趙薇莉

通譯陳怡晴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聲明請求判令被告應修復其房屋漏水,並賠償新臺

幣10萬元。

二、但原告起訴狀並沒有主張究竟其房屋漏水原因為何?也沒有

舉證證明是可歸責於被告因素,致其房屋漏水,連言詞辯論

期日也無正當理由沒有到庭,實在沒辦法認為原告聲明主張

跟請求有何依據,所以應該判決原告敗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趙薇莉

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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