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蔡建年
被告 林淳鎵
被告 王塏楠
訴訟代理人 陳文榮
訴訟代理人 宋金娥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湖簡字第1646號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於
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9
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趙薇莉
通譯陳怡晴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聲明請求判令被告應修復其房屋漏水,並賠償新臺
幣10萬元。
二、但原告起訴狀並沒有主張究竟其房屋漏水原因為何?也沒有
舉證證明是可歸責於被告因素,致其房屋漏水,連言詞辯論
期日也無正當理由沒有到庭,實在沒辦法認為原告聲明主張
跟請求有何依據,所以應該判決原告敗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趙薇莉
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趙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