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83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法農蝸牛農場行法定代理人 徐翠屏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黃俊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臺南簡易庭109年2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08年度南簡字第75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李杭倫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淑惠
法官田幸艷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書記官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