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救字第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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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家救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救字第52號聲請人鄭OO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梁OO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請求離婚事件有提起訴訟之必要,且非顯無勝訴之望,又因經濟拮据,無力支付訴訟費用,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因無資力,而獲准法律扶助之事實,已據提出家事起訴狀影本、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及審查表等件,以為釋明。及依聲請人所訴之事實,本件訴訟應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書記官林書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