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94號原告 林釗華 被告 黃渝
徐慶昇 上列被告因民國106年度附民字第94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黃柏霖法官王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書記官蕭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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