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206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展慶鋁業股份有限公司、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展慶鋁業股份有限公司、丙○○、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882,386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151,83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50,832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3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榮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書記官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