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一二七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零點壹玖貳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如主文所示扣案之毒品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一九二九公克),係屬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智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韻蒔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