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易緝字第7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易緝字第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緝字第七О號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三六四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死亡,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刑事警察隊九十年十月九日(九○)公警刑偵字第○○○八七三號函附之被告戶籍謄本影本一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政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蘇彥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