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交易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交易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易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郭重鑾律師輔佐人甲○○
達地址)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撤銷簡式審判程序,應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公訴意旨認本件被告乙○○所犯為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等罪,核屬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而於98年7月22日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院認為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由本院合議庭以通常程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水源
法官林拔群法官蔡慧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慧芬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