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48號原告 杜淑卿 訴訟代理人 蔡家豪 律師
許嘉珊 律師被告 杜陳吉
杜陳雄 兼上1人訴訟代理人 杜全弘 被告 杜陳文
杜阿款 杜淑蕙 訴訟代理人 劉家豪 被告 杜宥勳 訴訟代理人 陳燕玲 被告 杜宥德 上2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杜游美麗 被告 杜怡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95,07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書記官曹永瑄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4捨5入)依卷附之不動產估價報告書所示,原告請求分割之不動產為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小段3256號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該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市價為52,760,598元(見前揭估價報告書第39頁)。又原告之權利範圍為1/8,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595,075元(計算式:52,760,598元×1/8=6,595,0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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