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33號原告 施雲 訴訟代理人 黃勝和 律師被告 施麗鶯
施孫慶 施月娥 施習賢 施雪娥 施碧娥 施習中 謝惠文 施姿伊 施彥愷 施宣伊 施習恭 施習仁 上1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信誠 律師複代理人 黃純真 律師被告 施麗玉
施麗華 施習諧 施麗玲 施俊亨 施枚君 施習智 施俊吉 施玟如 施玟伶 曹美里 林泰均 林珍秀 林妙燕 林育伶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伍拾貳萬柒仟參佰壹拾陸元【計算式:〔(2384+9584+4661+3754.01+1501.03+2815.78+1128.6+1864.22+1756.33+4375.02)㎡*公告地價2400元/㎡+655.88㎡*11300元/㎡〕*應有部分2/48*被代位人施孫慶應繼分比例1/7=〔00000000+0000000〕*2/48*1/7=527316。按施孫慶於民國35年9月11日繼承 施子清 之遺產,應繼分比例1/7,嗣在57年間生母 施張粥扁 死亡之前,已於46年間由他人所收養,並未繼承施張粥扁之遺產。】,應徵裁判費伍仟柒佰參拾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壹仟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肆仟柒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書記官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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