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彰簡字第363號
上 訴 人 陳曉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彥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1年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敗訴
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13,7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政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