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1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1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1199號聲請人 田國霞
田懷興 上列當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田國霞、田懷興係被繼承人 田斌 (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子女,為合法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5年1月26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呈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查本件被繼承人田斌係於105年1月26日死亡,有戶籍謄本附卷可按,惟聲請人田國霞、田懷興於當日即已知悉其死亡並為繼承人之事實,除聲請狀事實欄所載外,並有經聲請人二人簽名之死亡證明書在卷可參,然聲請人遲至105年5月3日始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權(見聲請狀上本院收狀日期戳記),顯已逾法定之期限,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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