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史雙全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葉銘進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均自民國玖拾柒年貳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2款、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9月7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11月21日裁定自同年12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茲本院以本案雖已進行詰問證人之審理程序,但被告2人所犯仍為最輕本刑5年之上之罪,此項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不能以具保取代,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2月7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王以齊法官蔡嘉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書記官薛慧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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