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57號聲請人即被告 林耀民 選任辯護人 王國泰 律師
洪瑞霙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涉嫌詐欺案件,目前已審理辯論終結,並於102年2月6日宣判,既鈞院心證已成,縱本案有其他共犯,惟當無再串證之虞,且被告前因違反公司法案件,經判決有罪確定入監執行,無任何逃亡之意,蓋被告之老母、妻小均仍在鄉,其老母年邁痼疾纏身,被告身現囹圄之事,實不敢據實以告,農曆年節在即,倘未能返鄉團聚,恐起疑心,被告實不忍見老母為其操煩耽心,懇請鈞長法外施恩,賜准具保責付等語。
二、本件被告林耀民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雖被告業經本院於102年2月6日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惟查被告之羈押原因仍尚未消滅,聲請意旨所陳事實非使羈押原因消滅之事由,且核被告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情形,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王金全
法官楊真明法官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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