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8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8518號債權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 介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蔡欣吟 住○○市○○區○○路000號債務人 徐逸秋 住○○市○○區○○路0段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勞保、郵局存款帳戶資料以供強制執行,惟債務人之住所地係位於臺中市,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戶籍資料在卷足參,依前開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李建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