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217號聲請人 吳淑芬林登成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 林登威 之死亡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完整繼承系統表、各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提出經「全體繼承人」蓋用「印鑑章」之「股份分配協議書」正本及印鑑章正本(需與股份分配協議書所載印文相符)。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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