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24號原告 黃淑美 被告 洪正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易字第93號妨害自由案件(偵查案號:
103年度偵字第587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宋松璟
法官張毓軒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以佳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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