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原告 林莉雯 訴訟代理人 陳佳伶 律師被告 藍伯鈞
陳珮麒 吳鳳珠 林依穎 劉欣茹 GloriaChiu 張敬偉 上列被告等妨害名譽等案件(104年度易字第80號),經上列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莊明達法官楊峻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致芬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