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928號原告一百分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慶宏 被告墨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季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所提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萬2,076元,本應繳納裁判費2萬1,691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
2萬1,191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6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同年月22日送達予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可佐,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書記官許巧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