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76號原告 賴淑玲 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0條第1項亦有明文。
經查,原告主張兩造間就新北市○○區○○段○○○○○號房屋及
其坐落土地(下稱系爭房地)雖有抵押權登記,惟並無擔保之債權存在,爰行使所有人除去妨害請求權,訴請被告塗銷系爭房地抵押權登記。是則,原告既係行使系爭房地所有權人之物上請求權,自屬因不動產物權涉訟。又系爭房地所在地在新北市板橋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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