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四二號
原告甲○○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陸拾陸萬捌仟壹佰柒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仟壹佰壹拾柒元壹角,折合新台幣壹萬捌仟叁佰伍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捌仟叁佰零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七日~B法官呂麗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七日~B書記官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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