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10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105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東霖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如附件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定有明文。是如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行追加起訴與本案相牽連的另一個犯罪行為,與上開規定容有未合,應依同法第303條第1款,判決不受理。
三、檢察官逾期追加起訴:本院108年度易字第756號被告謝東霖竊盜案即本案之言詞辯論終結日期為108年10月4日。檢察官追加起訴送審的日期則為108年10月23日,顯係於在本案辯論終結之後為之,既不合於上開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之追加起訴之規定,應該依同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的規定,不經言詞辯論判決不受理。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1項、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蔡孟利偵查追加起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蘇品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崇容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