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10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家暴毀損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105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志聖上列被告因家暴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24294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桃簡字第2382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洪志聖與告訴人 蕭玫玲 為男女朋友,同居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
3樓蕭玫玲承租之房屋,雙方互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
2款所定之家庭成員。蕭玫玲於108年8月17日,因故欲與洪志聖分手,洪志聖並將上開房屋鑰匙歸還與蕭玫玲,然尚未搬離該屋,詎洪志聖酒後情緒不穩,而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於同年月19日下午5時25分許前某不詳時間,無故持鋁條由上開房屋木門縫隙處,拆下紗窗而侵入屋內,另基於毀損器物之犯意,徒手摔、砸屋內木門【價值新臺幣(下同)5,000元】、化粧櫃(價值5,000元)、餐桌(價值1,000元)及化粧品(價值6,000元)若干,致令該等物品均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蕭玫玲。嗣蕭玫玲報警處理,經警於同年月19日下午5時15分許抵達上開房屋,並要求洪志聖退去,洪志聖仍拒絕離開,為警於同年月19日下午5時25分許逮捕而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住宅、第354條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此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蕭玫玲告訴被告洪志聖侵入住宅、毀損等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宅及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及第
357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與被告達成和解,並具狀撤回告訴,有和解書影本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影本各1份附卷可參,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以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錫屏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