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0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10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訴字第1094號上訴人即被告 朱恩涵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送達於在監獄或看守所之人,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刑事訴訟法第56條第2項、第3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朱恩涵於民國108年5月31日入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而本案判決已依刑事訴訟法第56條第2項規定,囑託該監所長官送達,並由上訴人本人於108年9月20日親自簽收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存卷可查,是本案判決已於108年9月20日合法送達,並於翌日即同年9月21日起算上訴期間10日,而監所與法院間並無在途期間可言(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80號裁定意旨參照),故本件上訴期間末日為108年9月30日。然上訴人遲至108年10月15日,始依刑事訴訟法第351條第1項規定,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有其上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接收書狀日期章可稽,是上訴人提出本件上訴顯已逾期,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珮華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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