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原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原簡字第1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蔡傑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鳳琴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2萬3,036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萬9,7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本件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載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及補正上訴理由,如逾期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書記官陳冠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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