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458號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凃福仁
原告與被告 陳朝欽 等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7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書記官江婉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458號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凃福仁
原告與被告 陳朝欽 等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7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書記官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