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14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458號

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凃福仁

陳冠雲

林語彤

原告與被告 陳朝欽 等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7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書記官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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