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63號

原告財團法人國營臺灣鐵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

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佑哲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 律師

黃翊華 律師

黃亭韶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8日

書記官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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