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63號
原告財團法人國營臺灣鐵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
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佑哲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 律師
黃翊華 律師
黃亭韶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8日
書記官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