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88號

原告 黃和美

訴訟代理人 呂啟弘

被告 張金池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5萬2,8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8,2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2月8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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