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1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4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馬愛君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