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56號原告日台再生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鈺琦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 律師
楊詠誼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清郎 等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57,81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1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書記官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