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38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佳惠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伍拾玖萬捌仟貳佰伍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陸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伍仟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辜漢忠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19日
書記官陳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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