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基小字第103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基小字第10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基隆分處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94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伍仟伍佰肆拾肆元,及自九十四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陸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原因事實被告於91年1月1日與原告訂立國有基地租賃契約,向原告承租基隆市○○區○○段944之10地號、1055之6地號土地後,92年1月至94年6月止結算所積欠原告之租金、利息、違約金。
中華民國94年11月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李木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成中華民國94年11月2日
書記官周俊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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