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2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朝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朝勤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曾朝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1307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至受刑人經本院以前開同一判決判處罪刑之其餘各罪部分(即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307號判決附表二編號1、2部分),則因受刑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現由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本院,均尚未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另所處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部分之罰金刑,雖不在本件定應執行刑之列,但仍應與前開附表所示各罪所定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於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6日施行,新法規定「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第一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上開新法明文諭示上訴程序之「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其範圍應包括「各罪之宣告刑」與「數罪合併之執行刑」。故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除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情形外,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亦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本件第一審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76號判決)就受刑人所犯各罪,除如本裁定附表所示外,另宣告如其判決附表二編號1、2「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7年6月(從刑部分併執行之)。而本件係由被告上訴於本院即第二審法院(檢察官並未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本院前開判決「上訴駁回」,嗣受刑人再上訴最高法院,經最高法院判決「原判決關於其附表二編號1、2所示曾朝勤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其他上訴駁回。」申言之,除如本裁定附表所示之宣告刑部分,業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告確定外,其餘如第一審、第二審判決附表二編號1、2所示罪刑部分,均尚未確定,而稽諸第一審判決,業已就全部宣告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7年6月(從刑部分併執行之)。則本裁定雖就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但將來前開第一審、第二審判決附表二編號1、2所示部分,如另宣告罪刑,除因原第一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情形外,此部分與本裁定附表所示宣告刑部分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時,揆諸前開修正後「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之規定,不得諭知較重於原第一審判決之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6月」,附此說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林欽章法官陳宏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受刑人曾朝勤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販賣第2級毒品)│(販賣第2級毒品)│(轉讓禁藥)│├───────────┼───────────┼───────────┼───────────┤│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9月│3罪,各處有期徒刑3年7│有期徒刑7月││││月││├───────────┼───────────┼───────────┼───────────┤│犯罪日期│102.11.25│①102年10月4日│102.11.20││││②102.11.03│││││③102.11.17││├───────────┼───────────┼───────────┼───────────┤│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2年度偵字第28333號、│102年度偵字第28333號、│102年度偵字第28333號、│││103年度偵字第647、689│103年度偵字第647、689│103年度偵字第647、689│││號、103年度偵字第4373│號、103年度偵字第4373│號、103年度偵字第4373│││、7246號│、7246號│、7246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307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307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307號││實├─────────┼───────────┼───────────┼───────────┤│審│判決日期│103.10.28│103.10.28│103.10.28│├─┼─────────┼───────────┼───────────┼───────────┤│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台上字第266號│104年度台上字第266號│104年度台上字第26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01.22│104.01.22│104.01.2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否│否│否││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2527號│2527號│2527號│└───────────┴───────────┴───────────┴───────────┘受刑人曾朝勤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3級毒品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2年10月初某日至102年│102.12.16││││12月16日│││││(想像競合犯之一罪)│││├───────────┼───────────┼───────────┼───────────┤│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2年度偵字第28333號、│102年度偵字第28333號、││││103年度偵字第647、689│103年度偵字第647、689││││號、103年度偵字第4373│號、103年度偵字第4373││││、7246號│、7246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307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307號│││實├─────────┼───────────┼───────────┼───────────┤│審│判決日期│103.10.28│103.10.28││├─┼─────────┼───────────┼───────────┼───────────┤│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台上字第266號│104年度台上字第26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01.22│104.01.2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否│否│││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2527號│252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