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008號原告鉅創未來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孟彬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複代理人 朱峻賢 律師被告弘欣光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明開 訴訟代理人 方鳴濤 律師
楊堯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捌仟零肆拾元,惟就其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交付原告品名LD040H-CA00000-00F,規格I/P:120VacO/P:24-40Vdc1000mA40W帶風扇輸出端101518#紅黑線長15cm風扇1007#26紅黃線長15cm尾部接黑色SM帶母殼公針黑接1紅接2之LED驅動器(下稱系爭LED驅動器)2616個;㈡被告應給付原告73萬6,89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均屬因財產權而涉訟。經本院函請兩造就民國105年7月6日系爭LED驅動器單價為查報,爰依被告所提距本件訴訟繫屬時最近之交易訂購單為依據(見本院卷第26頁),亦即以單價227元予以計算,是就原告請求被告應交付系爭LED驅動器2616個,共計59萬3,832元(計算式:2272616=593832),與訴之聲明第2項所應給付73萬6,890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壹佰參拾參萬零柒佰貳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肆仟貳佰陸拾陸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部分,尚應補繳陸仟貳佰貳拾陸元。茲依首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蘇嘉豐
法官詹慶堂法官黃鈺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書記官鄭仁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