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聲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六七六號聲請人即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甲○○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九六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一萬五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朱建男
法官顏南全法官林大洋法官沈方維法官張宗權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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