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3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3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37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鸞綉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308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9、15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之犯罪事實、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餘均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按刑法第231條處罰之對象為引誘、容留或媒介之人,其犯罪構成要件乃以行為人主觀上有營利及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犯意,客觀上有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行為為已足,屬於形式犯,故行為人只須以營利為目的,有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意圖,而著手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行為,即構成犯罪,至於該男女與他人是否有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則非所問;又因其犯罪為即時完成,無待任何具體有形之結果可資發生,性質上與未遂犯並不相容,應無未遂犯可言(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844號、94年度臺上字第4567號、91年度臺上字第3531號裁判參照)。本件被告原已有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媒介、容留以營利之犯意,且已進而有媒介,並提供場所容留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雖因警察持搜索票搜索時,男客尚未與女子完成性交行為,然揆諸前揭裁判意旨,被告之上開媒介、容留行為實已完成,不以性交行為果然發生為必要,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容留以營利罪。被告媒介後復容留成年女子與男客為性交之行為,其媒介之低度行為為容留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查被告曾受如起訴書事實欄所列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已有妨害風化前科,又貪圖不法利益,媒介、容留成年女子與男客為性交行為,敗壞社會善良風俗,殊為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尚知坦認犯行,態度並非不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9、15所示之物,均予宣告沒收(理由詳附表備註欄所示)。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1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郁芳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附錄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編號│扣案物品│備註│├──┼────────┼───────────┤│1│監視鏡頭1個│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2│監視器螢幕1台│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3│對講機2台│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4│警示燈遙控器1個│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5│小姐號碼牌6支│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6│櫃臺營業所得現金│被告所有,因本案犯罪所│││新臺幣(下台)14│得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00元│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宣告沒收│├──┼────────┼───────────┤│7│6號房間內2號小姐│非被告所有,不予宣告沒│││保險套13個(未開│收│││封)││├──┼────────┼───────────┤│8│6號房間內2號小姐│非被告所有,不予宣告沒│││潤滑油1瓶│收│├──┼────────┼───────────┤│9│營業報表1本│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10│7號小姐保險套1個│非被告所有,不予宣告沒│││(未使用)、潤滑│收│││油1瓶││├──┼────────┼───────────┤│11│35號小姐保險套1│非被告所有,不予宣告沒│││個(未使用)、潤│收│││滑油1瓶││├──┼────────┼───────────┤│12│6號小姐保險套1個│非被告所有,不予宣告沒│││(未使用)、潤滑│收│││油1瓶││├──┼────────┼───────────┤│13│33號小姐保險套1│非被告所有,不予宣告沒│││個(未使用)、潤│收│││滑油1瓶││├──┼────────┼───────────┤│14│8號小姐保險套1個│非被告所有,不予宣告沒│││(未使用)、乳液│收│││1瓶││├──┼────────┼───────────┤│15│1樓通往2樓暗門鑰│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匙2支│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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