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368號原告金盈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水木 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如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9,0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書記官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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