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291號原告 陳秀涵 被告 巫進福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巷○○弄○○號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900元(即該房屋課稅總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應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