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93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三法庭為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漢權
法官毛彥程法官陳心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書記官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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