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加重強盜罪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8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基益律師上列被告因加重強盜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五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加重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又有被害人指訴、共同被告之證述,足認犯罪嫌疑重大,前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虞,又與共同被告間尚未經交互詰問,有串供之虞,且所犯為有期徒刑5年以上重罪,足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10月26日起執行羈押。嗣被告於96年11月15日因執行他案刑期而停止羈押,復於98年11月6日因刑期期滿執行完畢由本院再行接押。
二、經查,本院認被告甲○○已坦認犯行,並經被害人指訴及共同被告證稱在卷,犯罪嫌疑自屬重大,且被告甲○○前經通緝到案,已有逃亡之事實,其所犯加重強盜罪又為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客觀上增加畏罪逃亡之動機,可預期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之可能性甚高,難謂無逃亡之虞,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之事由,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9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謝佳純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宮瑩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